征税目标
所有被带入或者进入南苏丹境内的商品,均应适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公司营业税预付款。
纳税人
(1)根据本章,进口进入南苏丹境内的商品的人均为纳税人,应为进口商品缴纳所得税预付款和其他适用税金。
(2)进入南苏丹境内的商品,如有某项税未付的,则其持有者为本章的纳税人。
税率
进入南苏丹境内的所有商品,均适用以下税率:
百分之二(2%) | 所有加工过的食品 |
百分之四(4%) | 所有其他食品 |
百分之六(6%) | 各类车辆 |
免税
若满足下述任一条件,则可免除预付款:
(1) 被视为基本必需品的所有食品和条例规定的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;
(2) 由善意组织按条例规定进口的人道主义救济品;
(3) 由承包商(本地承包商除外)进口,并用于与联合国、联合国特别机构、其他(向南苏丹政府提供捐赠的)国际或政府捐赠者的合同的进口商品;
(4) 由联合国、联合国特别机构、或其他(向南苏丹政府提供捐赠的)国际或政府捐赠者进口的商品;
(5) 旅行者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;
(6) 有意在南苏丹永久定居的所有公民的旧家用物品。
税金缴纳
在商品进入南苏丹境内时缴纳税金。
根据本章征收的所有税款,均须按照南苏丹法律规定的商品的海关价格。
已付税金的抵免
(1)被要求根据本法令第十一、十二章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为进口商品缴纳过预付款的纳税人,可以获得应纳税年度所欠税款数额的抵免。
(2)如果是其他情况,则已付税金应被视为税金债务的最终付款,且不接受退款。
摘自:南苏丹税法2009第13章《关于进口商品的预付所得税款》
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
2013年12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