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

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South Sud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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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南苏丹进口商品的预付所得税款

关于南苏丹进口商品的预付所得税款

 

征税目标

所有被带入或者进入南苏丹境内的商品,均应适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公司营业税预付款。

纳税人

(1)根据本章,进口进入南苏丹境内的商品的人均为纳税人,应为进口商品缴纳所得税预付款和其他适用税金。

(2)进入南苏丹境内的商品,如有某项税未付的,则其持有者为本章的纳税人。

税率

进入南苏丹境内的所有商品,均适用以下税率:

百分之二(2%)

所有加工过的食品

百分之四(4%)

所有其他食品

百分之六(6%)

各类车辆

免税

若满足下述任一条件,则可免除预付款:

(1)    被视为基本必需品的所有食品和条例规定的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;

(2)    由善意组织按条例规定进口的人道主义救济品;

(3)    由承包商(本地承包商除外)进口,并用于与联合国、联合国特别机构、其他(向南苏丹政府提供捐赠的)国际或政府捐赠者的合同的进口商品;

(4)    由联合国、联合国特别机构、或其他(向南苏丹政府提供捐赠的)国际或政府捐赠者进口的商品;

(5)    旅行者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;

(6)    有意在南苏丹永久定居的所有公民的旧家用物品。

税金缴纳

在商品进入南苏丹境内时缴纳税金。

税值

根据本章征收的所有税款,均须按照南苏丹法律规定的商品的海关价格。

已付税金的抵免

(1)被要求根据本法令第十一、十二章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为进口商品缴纳过预付款的纳税人,可以获得应纳税年度所欠税款数额的抵免。

(2)如果是其他情况,则已付税金应被视为税金债务的最终付款,且不接受退款。

 

摘自:南苏丹税法2009第13章《关于进口商品的预付所得税款》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

2013年12月6日